公司治理專區

薪酬委員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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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委員會成員

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應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但有關監察人薪資報酬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以監察人薪資報酬經公司章程訂明或股東會決議授權董事會辦理者為限:
一、定期檢討本規程並提出修正建議。
二、訂定並定期檢討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年度及長期之績效目標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三、定期評估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並訂定其個別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

本委員會履行前項職權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確保公司之薪資報酬安排符合相關法並令足以吸引優秀人才。
二、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個人所投入之時間、所擔負之職責、達成個人目標情形、擔任其他職位表現、公司近年給予同等職位者之薪資報酬,暨由公司短期及長期業務目標之達成、公司財務狀況等評估個人表現與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三、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四、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紅利之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五、本委員會成員對於其個人薪資報酬之決定,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
前兩項所稱之薪資報酬,包括現金報酬、認股權、分紅入股、退休福利或離職給付、各項津貼及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其範疇應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記載事項準則中有關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酬金一致。
本公司子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事項如依子公司分層負責決行事項須經
本公司董事會核定者,應先經本委員會提出建議後,再提交董事會討論。

成員 主要學經歷
張凱鑫 主席 ● 東海大學法律系博士
● 現任東海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沈鎮南 委員 ● 中山大學電機博士
● 歷任正修科技大學電機系教授
黃美玲 委員 ● 中原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 現任勤業眾信財稅顧問特約講師


獨立董事專業資格及獨立性資訊接露

條件 專業資格與經驗 獨立性情形(註1)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家數
姓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張凱鑫

東海大學法律系博士,現任東海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其在法律之專長,能提供公司風險管理、法律策略/遵循及管理決策意見。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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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獨立性相關規定

沈鎮南

中山大學電機博士,歷任正修科技大學電機系教授,具有機械相關專業經驗,能適時提供公司研發技術上所需之專業意見。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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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獨立性相關規定。

黃美玲

原大學企業管理碩士,現任勤業眾信財稅顧問特約講師,具有財務會計、經營管理等專業能力,其專業可提升董事會公司治理品質及審計委員會監督功能。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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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獨立性相關規定。

註1:各董事、監察人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1)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公司之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或第2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8)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以上,未超過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10)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11)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