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成員
獨立董事專業資格及獨立性資訊接露
條件 | 專業資格與經驗 | 獨立性情形(註1) |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家數 | ||||||||||
姓名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廉純忠 |
逢甲大學企管碩士,現任廉風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具有財務會計、經營管理等專業能力,其專業可提升董事會公司治理品質及審計委員會監督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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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獨立性相關規定 | |||||||||||||
沈鎮南 |
中山大學電機博士,歷任正修科技大學電機系教授,具有機械相關專業經驗,能適時提供公司研發技術上所需之專業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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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獨立性相關規定。 | |||||||||||||
張凱鑫 |
東海大學法律系博士,現任東海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其在法律之專長,能提供公司風險管理、法律策略/遵循及管理決策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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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獨立性相關規定 |
註1:各董事、監察人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1)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公司之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或第2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8)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以上,未超過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10)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11)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